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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第一条 为提高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好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企业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会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革的负面舆情;
第四条 公司在应对公共舆情时,秉持“依法依规、分类处理、统一协调、团队合作”的总体原则。目的是为了有效引导内部和外部的社会舆论,掌握网络讨论的主导权与发言权,预防并消除媒体可能给公司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从而坚定地保护公司的利益与声誉。
第六条 企业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会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更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公开披露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担当的态度,及时核查有关信息,低调处理,积极努力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券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采取处理解决措施;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根据一般舆情的详细情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的处置:出现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重视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依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和投入资金的人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的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格外的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的最终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自身的需求通过官网、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发布澄清公告;
(五)舆情事件处理结束后,舆情工作组应尽快消除媒体质疑产生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回到正常状态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做出详细的调查。同时应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做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的提高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十五条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